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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11号原告贾某某。被告郭某某。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2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0月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贾宏星。2006年10月被告领着我们的女儿回到娘家后至今没有音信,因我与被告无法取得联系,致使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了解除这种毫无感情,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02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0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贾宏星,贾宏星身份证号为13**************29。被告郭某某于2006年10月带着女儿贾宏星离家至今未归,被告一直未与原告联系,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现也不知被告去向,与被告及女儿联系不上。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丰宁满族自治县西官营乡河北沟村民委员会证明、贾宏星户口登记卡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婚后于2006年离家后与原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被告自离家后不与原告联系,漠视夫妻感情,不履行家庭义务,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贾某某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郭某某未到庭,无法知悉被告在子女抚养,家庭财产、共同债权分割,共同债务负担上的意见,原告可在查找被告下落后双方协商处理,如达不成协议可另案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书文审 判 员  刘自立代理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鞠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