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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马爱菊与洛阳恒瑞祥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菊,洛阳恒瑞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马爱菊。被执行人洛阳恒瑞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建材市场。马爱菊与洛阳恒瑞祥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洛阳恒瑞祥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收入5653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恒瑞祥建材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15日起以542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