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复执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萱与尹建军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京复执字第183-2号申请执行人王萱。被执行人尹建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京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定:被告尹建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萱借款2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及公告费606元,合计6426元,由被告尹建军负担。因被执行人尹建军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萱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4。6426万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车牌号冀X**奥迪牌小型轿车系被执行人尹建军所有,该车已被本院扣押。申请执行人王萱要求对该车进行评估、拍卖。2015年1月13日,本院委托江苏同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为10.56万元。同年1月30日,本院以评估价为保留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车进行了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王萱同意以流拍价10.56万元接受该车辆以物抵债。因被执行人尹建军目前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扣押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京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铭琛审判员 郑 隽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乔凌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