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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雷雅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雷雅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雷雅婷。本院在执行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雷雅婷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雷亚婷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剑审判员 宫福平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尹冬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