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执民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龙泉市水利局与施世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龙泉市水利局,施世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龙泉市水利局被执行人:施世申身份证:×××003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龙民初字第0020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施世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施世申名下有房产(坐落于龙泉市莱茵花园贵景苑N座(龙房权证7××0号)、龙泉市西街林业车队宿舍(龙房权证00××93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坐落于龙泉市莱茵花园贵景苑N座(龙房权证7××0号)、龙泉市西街林业车队宿舍(龙房权证00××93号)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季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陆方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