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周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5-589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思刑初字第589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德化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雨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周某受雇于黄海舟、余怡、康陈德(均另案处理)等人设立在本市思明区嘉莲里57-58号楼中楼“上善会所”的赌场,负责为“德州扑克”赌博活动发牌。2015年1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思明区湖明六里191号308室被警方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其庭前供述,同案犯黄海舟、余怡、康陈德、王雪冬、赵楠、蒋国东、陈华、刘红全、吴敏敏、王珺等人的供述,现场照片,相关辨认笔录,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有关到案经过及侦查工作的情况说明和周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受雇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第二天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闽特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邱 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