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谭晨林与张秀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晨林,张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384-1号申请执行人:谭晨林,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张秀兰,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009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秀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秀兰向申请人谭晨林支付6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张秀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秀兰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弋江分理处的存款人民币6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