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庞大号与朱茜、徐伟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331号原告:庞大号,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张亚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茜,曾用名李英,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徐伟,曾用名徐晓伟,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号与被告朱茜、徐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庞大号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朱茜、徐伟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黎苑路北黎苑新村二期××#××第××××××号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庞大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朱茜(曾用名李英,公民身份号码××、徐伟(曾用名徐晓伟,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黎苑路北黎苑新村二期××#××的××××××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