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婷、何万春与康仕勇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万春,康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71-1号申请执行人何万春,男,汉族,生于1959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何婷,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29日。被执行人康仕勇,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康仕勇所有的存于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封支行621033141000213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贰仟伍佰捌拾元整(¥258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杨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