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马央英与王宗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1424号申请执行人:马央英,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宗席,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马央英与被执行人王宗席为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岔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宗席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2015)甬宁执民字第14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晨炯审 判 员 黄德义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书 记员 范泽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