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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聂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官和平,祁东县洪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肖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肖新祁,祁东县洪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慧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卫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