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督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淮安市昶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国峰督促程序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市昶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国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淮民督字第00043号申请人淮安市昶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北京北路富豪花园3号103室。法定代表人朱广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怀俊,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朱超,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国峰。申请人淮安市昶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于2004年10月9日与被申请人所居住的淮阴区富豪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申请人吴国峰系该小区内业主,其房屋面积为107.51平方米。2005年12月28日,申请人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对收费标准进行了公示,以0.25元/月/平方米收取物业费。被申请人入住富豪花园小区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4年8月5日止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累计拖欠2772元。现申请人根据小区内的实际情况要求被申请人吴国峰给付物业费235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国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淮安市昶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356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吴国峰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孙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