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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郭金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郭金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38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司徒沃巨,行长。被执行人:郭金球,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12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金球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明珠南路1999号1栋2502房(权证号码:01××88);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5月日起至2018年5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符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