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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叶敏仙与徐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敏仙,徐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381号原告:叶敏仙,浙江开化人。委托代理人:郑志福,系浙江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福生,浙江开化人。原告与被告徐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4日,被告徐福生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福生归还原告叶敏仙借款本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徐福生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龙呈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汪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