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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督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对夏连云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夏连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农民督字第459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负责人:孙国战,系主任。被申请人:夏连云,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的事实为2010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夏连云欠该信用社借款47,000.00元,约定月利9.735‰,并提供贷款凭证一份。现要求被申请人夏连云立即给付借款本金47,0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夏连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家信用社借款47,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5月31日始至还款日为止,月利率按9.735‰计算。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申请人夏连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