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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张×与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494号原告张,女,1979年4月5日出生。被告景,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 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长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