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张×与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494号原告张,女,1979年4月5日出生。被告景,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 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长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