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天津易才企业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天津诺伯豪斯家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易才企业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天津诺伯豪斯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889号原告天津易才企业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与绍兴道交口广银大厦1308、1309、1310室。法定代表人于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舒展飞,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诺伯豪斯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阁大街与东马路交口玉鼎大厦七向街F座四层409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王金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月莲,该公司员工。原告天津易才企业管理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诺伯豪斯家居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协议约定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人才)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如不能协商解决,交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上述协议载明的原告地址为天津市河西区苏州道2号文华中心A307。审理中,原、被告共同确认原告注册地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1203室,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与绍兴道交口广银大厦1308、1309、1310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其效力应予确认。经查,原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广银大厦1308、1309、1310室,属天津市河西区。故,被告之管辖权异议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攀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钟丽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