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江津区宣屹药房、聂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津区宣屹药房,聂高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462号原告:重庆市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瑞安路1号祥瑞水木年华朗园18幢1-4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0949-5。法定代表人:梅忠红,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津区宣屹药房,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18号贵福骑龙山庄柳林园。经营者:郑碧义,女,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聂高华,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津区宣屹药房、聂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周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