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张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张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委托代理人张佳音,男,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张雪,男,1985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被告张雪继续履行合同。二、被告张雪于2014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积欠本金及利息20100元。案件受理费1657元,减半收取828.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828.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及奖金收入,待上述款项扣足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立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