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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行起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曾桂兰与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起字第2号起诉人曾桂兰。本院收到曾桂兰的起诉状。起诉人以其上京,受到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警察的告诫、行政拘留十天等行为违法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认定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作出的梧公长行罚决字(2014(003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赔偿其一切损失等诉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曾桂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创林审判员  黄建雄审判员  梁燕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