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曹桂兰与梁吉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兰,梁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曹桂兰,女,汉族。被告梁吉国,男,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桂兰与被告梁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桂兰于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桂兰撤回起诉。审判员 宋德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马晓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