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初字第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陈振余、万新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陈振余,万新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272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号。负责人孔祥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波,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娇婷,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振余。被告万新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陈振余、万新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振余、万新霞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振余、万新霞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美栋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人民陪审员 谢淑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