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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裕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陆远、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裕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陆远,王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214号原告:马鞍山市裕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祺。被告:陆远。被告:王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裕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远、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裕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裕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裕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6元,减半收取4503元,由马鞍山市裕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崔 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