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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胡某、刘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506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1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1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320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胡某、刘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胡某在无任何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与常州市宏亿钢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倪某签订书面协议,承包该公司车间翻建工程。后被告人胡某将该工程的瓦工分包给无任何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人刘某组织施工。2014年8月1日上午8时许,在未向工人提供高空作业所必需的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组织工人在十余米高的屋面上铺瓦作业,严重违反了建筑安全技术规范。在施工过程中,屋顶搭设采用了未经检测的旧梁,梁与柱等没有拉结;土吊机吊瓦作业时,瓦堆放过于集中,作业人员施工过于集中,局部荷载偏大;另屋顶支撑系统稳定性差,工人搬瓦走动时,受到活动荷载力的作用,屋顶支撑系统不能有效满足承载要求,致失稳局部坍塌,导致正在屋顶施工的五名工人杨某、高某、张某、沈某、余某从高空摔落,事故造成杨某死亡,其余四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沈某之伤属轻伤二级,张某之伤属轻微伤。经常州市武进区“8.1”事故调查组认定:被告人胡某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被告人刘某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已与被害人杨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付清协议赔偿款;被告人胡某、刘某已同被害人高某、张某、沈某、余某达成调解协议,并付清协议赔偿款。另查明,被告人胡某、刘某于2014年8月1日主动至常州市武进区遥观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刘某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张某、沈某、余某等人的陈述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协议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书证,证人倪某、孔某的证言笔录,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复,常州市武进区安生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尸体检验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刘某无建筑施工资质,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被告人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已同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付清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胡某、刘某犯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国家法制,惩治改造罪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上列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