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杨某诉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450号原告:杨某,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中专文化,村民。被告:柯某,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5日以经亲友劝说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陈 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邹一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