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吴民初字第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鹿丙凯、赵凤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鹿丙凯,赵凤云,刘东,张鑫,鹿丙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贾吴民初字第0160号原告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紫庄街。负责人冯振亮,该社主任。被告鹿丙凯。被告赵凤云。被告刘东。被告张鑫。被告鹿丙辉。原告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紫庄合作社)诉被告鹿丙凯、赵凤云、刘东、张鑫、鹿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民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庄合作社的负责人冯振亮、被告张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鹿丙凯、赵凤云、刘东、鹿丙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紫庄合作社诉称,2013年8月27日,被告鹿丙凯、赵凤云夫妻因农业种植经营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利率1.5%,逾期月利率1.95%,并由被告赵凤云、刘东、张鑫、鹿丙辉及鹿伟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鹿伟及五被告均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现要求被告鹿丙凯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赵凤云、刘东、张鑫、鹿丙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鹿丙凯、赵凤云、刘东、鹿丙辉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张鑫辩称,鹿丙凯与赵凤云系夫妻关系,鹿丙凯向原告借款,我与赵凤云、刘东、鹿丙辉、鹿伟提供担保属实。对于欠原告担保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我会积极找鹿丙凯、赵凤云,让他们尽快偿还原告借款。经审理查明,原告紫庄合作社系民办非企业单位,其经营范围为开展互助资金服务活动,经营方式为吸收合作社社员的闲置资金,用以帮助有需要的社员进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养殖。被告鹿丙凯系原告紫庄合作社的社员,2013年8月27日,被告鹿丙凯因农业水利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紫庄合作社借款40000元,并于当日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到期日期为2013年12月7日,借期内利率为月息1.5%���逾期利率合同约定利率加收20%,为月息1.8%,并由鹿伟及被告赵凤云、刘东、张鑫、鹿丙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至借款到期后两年。2013年9月7日,原告紫庄合作社将借款40000元交付被告鹿丙凯,被告鹿丙凯向原告紫庄合作社出具借据及收条各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鹿丙凯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鹿伟及被告赵凤云、刘东、张鑫、鹿丙辉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书一份、借据一份、收条一张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紫庄合作社与被告鹿丙凯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紫庄合作社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被告鹿丙凯亦应按约还本付息,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紫庄合作社要求被告鹿丙凯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逾期利息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鹿丙凯应自2013年9月7日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至2013年12月7日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之日,按月息1.5%支付借期内利息,并自2013年12月8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按月息1.8%支付逾期利息。合同约定被告赵凤云、刘东、张鑫、鹿丙辉对被告鹿丙凯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且在保证期限内,故被告赵凤云、刘东、张鑫、鹿丙辉应对被告鹿丙凯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赵凤云、刘东、张鑫、鹿丙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鹿丙凯追偿。庭审中,被告鹿丙凯、赵凤云、刘东、鹿丙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鹿丙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7日止,按月息1.5%计算;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8%计算);二、被告赵凤云、刘东、张鑫、鹿丙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鹿丙凯、赵凤云、刘东、张鑫、鹿丙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王民报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