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雪艳,苏合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00220号原告柳雪艳(又名柳雪燕),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上庄乡柳坡村3组。身份证号码:411328198408172129。委托代理人白燕娜,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合魏,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上庄乡上庄村7组。身份证号码:411328198303152172。本院在审理原告柳雪艳与被告苏合魏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雪艳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雪艳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雪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