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朱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0023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农民,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辉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与李某相约外出行窃,两人从望城区乘坐由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的湘A×××××的长安面包车至长沙市开福区五一中路领域大厦环城堤巷,然后分头各自寻找扒窃对象。被告人朱某某沿环城堤巷往中山西路方向寻找目标,发现被害人欧某将一台白色手机放在右上衣口袋,随即尾随欧某趁其不备扒得白色三星I9162手机一台后逃离现场。将扒得的手机低价变卖后得赃款人民币400元。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74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传唤经过,刑事技术照片,价格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欧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彭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户籍资料及刑事判决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宋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四条第一款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