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杜振亮、李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杜振亮,李秀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35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陈清,行长。被告杜振亮,男,生于1956年12月8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李秀云,女,生于1956年6月7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被告杜振亮、李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杜振亮、李秀云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杜振亮���李秀云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庆智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房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