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魏日保、曾凤霞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日保,曾凤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283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日保,男,193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博罗县人,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9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10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曾凤霞,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博罗县人,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日被抓获,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9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日保、曾凤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日保、曾凤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魏日保租用博罗县罗阳镇老城市场下街某号的房子,提供场地、赌具供人赌博,魏日保从中抽水牟利。被告人曾凤霞则在上述窝点做庄,以“五庄牛”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同年9月1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博窝点将正在做庄的曾某和魏日保抓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日保、曾凤霞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对被告人魏日保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非监禁刑;建议对被告人曾凤霞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曾凤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魏日保辩称,本案与其无关,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魏日保租用博罗县罗阳镇老城市场下街某号的房子,以该房子作场地且提供赌具他人赌博,被告人魏日保从中抽水牟利。被告人曾凤霞则在上述窝点做庄,以“五庄牛”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同年9月1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博窝点将正在做庄的被告人曾某及20多个参赌人员和屋主被告人魏日保抓获,并当场扣押姚记纸牌盒44个及纸牌2645张等赌具。另查明,被告人魏日保于1938年3月8日出生,已满75周岁。上述事,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在博罗县罗阳镇老城市场下街某号的房子。3、证人证言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案发当晚在博罗城江边老市场一档口里赌博,赌“三公”,“五庄牛”,10元一注,当时有20多人参赌,赌“三公”的庄家是一个女的,年约四、五十岁,“五庄牛”庄家是个男的。赢到的就拿铁牌到老板娘处兑换现金。其不知道老板娘名字看到就认识她,“水钱”是老板娘收的,每张台费收40元。黄某的证言,证实其案发当晚在罗阳老市场南下街一楼房第一层房子用扑克牌赌“五庄牛”,是拿现金到老板处换铁牌筹码下注,每注5元-10元,赢到的就拿铁牌到老板娘和老板处兑换现金,屋主收“水钱”,该屋主是一个70多岁的“老坑公”,其不认识他的名字,当时也被民警抓来了。彭某媚等多人的证言,证实当晚在上述地点参与赌“五庄牛”,当时有20多人参赌,还有赌“三公”的,一个叫“大笨象”的中年妇女是赌“三公”的庄家。赌后拿事先兑换的铁牌筹码兑换现金。4、辨认笔录,赌博人员李某、黄某、彭某媚等多人均指认被告人魏日保、曾凤霞是开设赌场的人。5、被告人魏日保的供述和辩解,在侦查机关其供认博罗县罗阳镇老城市场下街某号的房子是其和林某一起租的,每月租金300元,给他人打麻将和玩扑克,后他人说其在该处开设赌场举报其。赌博台一张一天收取40元,有四张台,每天约20-30人参赌,开设时间从上午9点至晚上12点,赌博是用扑克牌赌“三公”、“五庄牛”。赌博的人先拿现金向其兑换铁牌筹码(铁牌筹码是其做的,有两种,一种短的5元、长的10元,做有400多个筹码)作赌注,最少下注5元,最多下注多少钱没上限。该赌场开了约三个月,每天收入约100-200元。赌博时其和林某也做一下庄家。庄家是无固定的,基本都是“大笨象”或和其一起被抓的妇女(曾凤霞)。在庭审中被告人魏日保翻供,辩称本案与其无关,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6、被告人曾凤霞的供述和辩解,供认其赌博是在博罗城老市场南下街的一栋楼房的第一层房子,屋主不知叫何名,是一个姓魏的老伯,约75岁,其是在2014年的5月开始到该处赌博的,每隔几天去一次,赌“三公”和“五庄牛”做庄家。赌博时先拿现金换铁牌筹码,短的筹码5元,长的筹码10元。其每次做庄都抽水30元给屋主,赌档有4张台,每张台约7-8人赌博,每晚约30人在赌。在庭审中,其对以上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7、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对姚记纸牌盒44个和纸牌2645张依法予以扣押。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魏日保、曾凤霞无自首情节。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曾凤霞犯罪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同时证明被告人魏日保于1938年3月8日出生,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日保、曾凤霞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魏日保在侦查机关承认本案的赌博场所是其和林某以每月租金300元租来的,赌博的铁牌筹码是其做的,每天约二、三十人赌博,并从中在赌场抽取水钱牟利,且在场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案人的供述及现场缴获的赌具等证据佐证,形成了证据链,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特征,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故被告人魏日保上述辩称本案与其无关,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意见与经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魏日保犯罪时已满75周岁,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被告人曾凤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魏日保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曾凤霞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应当根据被告二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予区别量刑。对被告人魏日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曾凤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日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曾凤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上述赌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剑文审 判 员 邓建新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丽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