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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光儒与哈尔滨沃特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儒,哈尔滨沃特市政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44-1号申请执行人王光儒。被执行人哈尔滨沃特市政工程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三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光儒于2014年12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6407万元,未执行标的为7.6407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勇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代理审判员  杨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