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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生与被执行人张浩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生,张浩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55号申请人张永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浩仁,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泾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浩仁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浩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凉市商城支行的存款7000元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福平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邓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