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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范希媛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希媛,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8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希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熊利泽,院长。委托代理人冯婷,该院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谭峻,女,该院职工。上诉人范希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1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范希媛以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双方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希媛系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希媛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范希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耀民审 判 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师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