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丁宪松、王婷婷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丁宪松,王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国林,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执行人:丁宪松,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申请执行人:王婷婷,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申请执行人因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征决(2014)141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1月22日作出的征决(2014)141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行政行为合法,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征决(2014)141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流生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人民陪审员 丁爱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江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