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327号原告李某某,男,1948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上思县平福乡。被告刘某某,男,成年,现住广西上思县南屏乡英明村。被告张某某,男,成年,现住广西上思县南屏乡英明村。被告张某某,男,成年,现住广西上思县南屏乡英明村。被告张某某,男,成年,现住广西上思县南屏乡英明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方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