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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一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861号原告刘某,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告黎某,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5日以其与被告黎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且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黎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书记员 叶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