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一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861号原告刘某,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告黎某,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5日以其与被告黎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且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黎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书记员 叶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