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冰冰与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冰冰,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053号原告:王冰冰,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冰冰诉被告安徽省晟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自愿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冰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0元,减半收取156.25元,由原告王冰冰负担。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樊晓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