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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初字第128号原告郭某甲,农民。被告房某某,农民。原告郭某甲诉被告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依法结婚,被告系上门女婿,男到女家落户。××××年××月××日我们生一男孩,取名郭某乙,一直跟随我生活。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我们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咯。2014年5月份,被告私自离家出走,至今完全联系不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郭某甲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结婚证、户口本以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被告房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开庭时,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房某某原籍系内丘县獐么乡东秋村人。2011年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双方接触了两个多月,就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房某某将户口迁至原告郭某甲家。××××年××月××日双方生一男孩,取名郭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在平时生活中,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咯。2014年5月份,被告房某某说去上班,然后就一直没有回家,原告曾多次打电话与被告联系,就是联系不上。2014年春节,被告也没回来。至今杳无音讯。立案后,法庭到被告房某某原籍与其家长见面,其母亲郝冬文也不知道被告的下落,始终联系不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婚后生一小孩,但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被告离家出走后,对原告及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问,且至今下落不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某甲与被告房某某离婚。婚生男孩XXX随原告郭某甲生活,被告房某某自2015年起,每年于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郭某乙小孩当年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按照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二分之一给付,至小孩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新中审 判 员  郭 新人民陪审员  郭志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杜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