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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商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华东电站自动化仪表厂与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东电站自动化仪表厂,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商初字第00098号原告无锡华东电站自动化仪表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陆中南路107号。法定代表人吕靖,无锡华东电站自动化仪表厂厂长。被告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村。法定代表人郑建丰,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华东电站自动化仪表厂(以下简称华东厂)诉被告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东厂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华东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东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200元,由华东厂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江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