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平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竹波与王建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竹波,王建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平民初字第838号原告徐竹波,女,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王建清,女,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竹波与被告王建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竹波撤回起诉。撤诉费67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维英人民陪审员 张福臻人民陪审员 周毅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