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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异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5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异字第00051号案外人张秋梅。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司,住所地本市咸宁中路**号。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乐居南路47号秦晋商务大厦8楼812室。本院在执行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秋梅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秋梅称,因法院作出(2013)碑执字第0013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位于本市碑林区咸宁西路36号云锦苑综合公寓第1幢1F101号地下室,作为该地下室负一层119号实际产权所有人,现提出执行异议,请依法撤销(2013)碑执字第00132-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陕西中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2014年1月6日本院作出(2013)碑执字第00132-2号执行裁定书,预查封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市碑林区咸宁西路36号云锦苑综合公寓第1幢1F101号地下室(预售证号2008010号),查封期限二年。另查明,2012年5月2日张秋梅与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铺认购合同,约定张秋梅购买云锦苑综合公寓负一层119号商铺,该商铺建筑面积为12.26平米。总价款为184547元。产权登记约定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合同签订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资料提交到房管局办理权属分割登记手续。张秋梅已支付全部价款。该商铺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同日张秋梅还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商品房托管经营合同,约定张秋梅就其拥有的云锦苑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被执行人经营,由被执行人支付租金。本院认为,案外人张秋梅在本院查封云锦苑综合公寓第1幢1F101号地下室之前,已购买了该地下室负一层119号商铺,并支付全部价款,同时还与被执行人签���了商品房托管经营合同,依据双方签订的商铺认购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责任在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方,故案外人张秋梅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市碑林区咸宁西路36号云锦苑综合公寓第1幢1F101号地下室负一层119号商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姚立军审判员 孙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 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