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姚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798号原告:吴某,女,199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吴某之母。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安徽省王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吴某与被告姚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小强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法定代理人刘某、委托代理人王丽萍、被告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某诉称:其与被告姚某系父女关系。2007年12月14日,其母刘某与被告姚某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吴某跟随男方生活,由男方抚养,女方有探视权。2008年7月起,原告随其母刘某生活至今,被告姚某未支付过抚养费。现吴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抚养费每月1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已垫付抚养费用,原告吴某非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退回原告吴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魏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