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郭琼与张居勤、史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琼,张居勤,史超,张居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62号原告郭琼,女,汉族,生于1984年2月20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张居勤,女,汉族,生于1958年10月22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史超,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20日,住址同上。被告张居花(又名李世花),女,汉族,生于1970年06月06日,住河南省南召县。原告郭琼与被告张居勤、张居花、史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琼的起诉,本案移送南召县公安机关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沈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