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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谢伙成与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71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伙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路。申诉人谢伙成与被申诉人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中中法民六终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谢伙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4月13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4)44000000379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赖尚斌代理审判员  钟向芬代理审判员  慕丽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