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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3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刘增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刘增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368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姚贵平,行长。被执行人刘增全,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57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刘增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71819.42元。上述各案案件受理费159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裁决书全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证券,无车辆,无存款。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强执行员 朱希文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思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