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1595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被告彭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吴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