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中民三初字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1595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被告彭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吴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