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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顾丽军诉王丽秋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丽军,王丽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43号原告顾丽军,女,汉族,1965年7月21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王丽秋,女,汉族,1969年11月2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丽军与被告王丽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丽军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丽秋名下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顾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告王丽秋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S1200299**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2、查封担保人孙超、董长杰共同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丰字第S0001488**号、S0001488**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苏晓秋审判员  姜淑清审判员  邓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