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韩一×与韩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一&times,韩二&times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韩一×,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邹××,农民。被告韩二×。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一×与被告韩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