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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韩一×与韩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一&times,韩二&times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韩一×,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邹××,农民。被告韩二×。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一×与被告韩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