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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武都区国土资源局与杜润平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都区国土资源局,杜润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195号原告武都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建威,任局长;地址:武都区东江新区。委托代理人何兴民,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润平。原告武都区国土资源局诉被告杜润平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兴民,被告杜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都区国土资源局诉称,为了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武都城区北出口环境面貌,彻底解决郭家沟不稳定斜坡灾害隐患,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发布《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拟实施郭家沟不稳定斜坡治理相关事宜的公告》,武都区人民政府于同年9月16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武政征字(2014)5号】以及《武都区郭家沟不稳定斜坡治理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武政办发(2014)143号】,依法开展对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测量并经双方确认,被告应被征收的房屋面积为:砖混结构房屋2层房屋115.64㎡、砖木结构1层32.76㎡、简易房16.70㎡以及窑洞11.80㎡,同时收回上述建筑物占地面积及空地23.10㎡。2014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陇南市武都区郭家沟沟口不稳定斜坡治理工程房屋征收与安置协议》,协议中约定“按照200㎡产权调换面积为其调换钟楼滩幸福小区两套共计面积183.66㎡住房;并支付杜润平(乙方)拆迁补偿费用共计17万元,双方签订协议后7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协议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拆迁补偿费用的3%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并继续履行本协议”。原告已按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费用17万元,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搬迁并腾空房屋,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请求:1、判令被告依约继续履行协议,拆除其砖混结构2层房屋115.64㎡、砖木结构1层32.76㎡、简易房16.70㎡以及窑洞11.80㎡,并交出被征收的上述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及空地23.10㎡;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3282元(183.66㎡×3300元/㎡+170000=776078元,776078×3%=23282.3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协议签订后我就对一、二楼进行了搬迁,三楼是我母亲在住,她和我不在一个户口薄上,认为是单独一户,因此原告也应该对她进行安置。我愿积极履行合同,但我母亲的工作我做不通。经审理查明,为了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武都城区北出口环境面貌,彻底解决郭家沟不稳定斜坡灾害隐患,原告武都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6日发布《陇南市武都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拟实施郭家沟不稳定斜坡治理相关事宜的公告》,武都区人民政府于同年9月16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武政征字(2014)5号】以及《武都区郭家沟不稳定斜坡治理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武政办发(2014)143号】,依法由原告开展对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原告武都区国土资源局与上述征收范围内001019号房屋产权证的登记权人杜润平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原、被告双方测量并确认,001019号房屋产权证确定的房屋即西关郭家沟99号院内的房屋一、二层为砖混结构,面积115.64㎡,三层为土木结构,面积32.76㎡,以及面积为16.70㎡简易房和面积为11.80㎡的窑洞,空地的面积为23.10㎡。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了《陇南市武都区郭家沟沟口不稳定斜坡治理工程房屋征收与安置协议》,协议约定:按照200㎡产权调换面积为被告调换钟楼滩幸福小区两套共计面积183.66㎡住房;并支付杜润平拆迁补偿费用共计17万元(其中房屋面积差额补偿59160元,被告装修费、附属项目费、拆迁迁移费19530元、19.34㎡公摊面积补偿67310元、过渡安置补偿费24000元),双方签订协议后7日内由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被告应在2014年9月10日前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并向原告履行交房手续,原告迁出的原有处所被告只能用于护坡治理及公共绿地建设,不得用于房地产建设。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协议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拆迁补偿费用的3%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并继续履行本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告支付约定的款项10万元,同年9月16日支付7万元。被告完成一、二楼的搬迁后在搬迁其母居住的三楼时以其母不同意为由没有按约定搬迁,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依约继续履行协议,拆除其砖混结构2层房屋115.64㎡、砖木结构1层32.76㎡、简易房16.70㎡以及窑洞11.80㎡,并交出被征收的上述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及空地23.10㎡;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3282元(183.66㎡×3300元/㎡+170000=776078元,776078×3%=23282.3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被告签订的《陇南市武都区郭家沟沟口不稳定斜坡治理工程房屋征收与安置协议》没有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钟楼滩幸福小区两套住房的日期,在本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由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前向被告交付上述两套住房的补充协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称述、房屋征收与安置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存根、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及收条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陇南市武都区郭家沟沟口不稳定斜坡治理工程房屋征收与安置协议》是在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该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对协议的效力并无异议。原、被告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武都区国土资源局已按约定支付了过渡安置费等17万元,被告杜润平应按约定在2014年9月10日前完成搬迁并向原告履行交房手续。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搬迁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房屋搬迁以及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成立,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拆迁补偿费用的3%计算,但约定的两套安置房尚未交付,原告将其计算在安置费用中计算违约金不妥,应按已支付17万元计算即可,即170000元×3%=5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杜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搬出西关郭家沟99号院内的动产,腾空房屋后将一、二层为砖混结构,面积115.64㎡,三层为土木结构,面积32.76㎡的房子,面积为16.70㎡简易房和面积为11.80㎡的窑洞以及面积为23.10㎡的空地交原告武都区国土资源局管理使用,用于护坡治理及公共绿地建设;二、限被告杜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给原告武都区国土资源局违约金5100元。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谈红星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人民陪审员  袁新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彦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