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常某某,女,汉族,1980年3月29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5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红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袁 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