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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常某某,女,汉族,1980年3月29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5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红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袁 念 来自